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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国10大判例に3つのSEP判例 Top 10 IP cases include 3 SEP cases in China

更新日:2021年6月1日

去る4月16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は恒例の「2020年度の知的財産権10大事件」を公表した。この10大事件は、中国の52万件もの知的財産関連事件から選抜したもので、中国の知財の関心と傾向を示すものとして毎年注目されている。本年は3件のSEP関連判決が含まれ、中国におけるSEP重視が読み取れる。わけても2)3)の2つの判例は訴訟禁止命令(ASI、中国語でいう「禁訴令」)についてで、中国が国際知財ルールの「追随者」から「引導者」に変わったとする本判決の意義を強調している。3つの判例は

1)アップル社と国家知識産権局のSEPをめぐる行政事件(AIロボットでのチャット機能に関する特許)

2)華為とConversantの訴訟禁止命令(ASI,禁訴令)事件

3)OPPOとシャープの特許紛争事件

(出典:最高人民法院公式サイト 2021年4月22日)

原文より抜粋(一部仮訳)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2021-04-16)

一、苹果电脑贸易Apple(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


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Conversant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

二、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案(無線通信SEP「禁訴令」)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18年1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华为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未侵害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文森公司)三项中国专利权并请求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2018年4月,为反制华为公司的本案诉讼,康文森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9年9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确定华为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2020年8月27日,德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供、销售、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持有相关移动终端,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等。该判决可在康文森公司提供240万欧元担保后获得临时执行。该判决认定,康文森公司向华为公司提出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要约未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康文森公司的前述要约中多模2G/3G/4G移动终端产品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约为本三案一审判决所确定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18.3倍。当日,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华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即: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での判決以前にドイツ判例が執行されないこと)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该裁定于当日送达。康文森公司在复议期内提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后,裁定驳回康文森公司的复议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首例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明确了采取禁止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的行为保全措施时应考虑的必要性、损害程度、适应性、公共利益以及国际礼让因素等,并首次探索日罚金制度,初步构建起中国“禁诉令”的司法实践路径。本案裁定促成当事人最终达成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结束了在全球多个国家的平行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仮訳)本件は、我が国の知的財産訴訟において、「反訴令」の性質を有する最初の判決であり、その必要性、損害の程度、適応性、公益性、国際的公正性等を明らかにし、初めて罰金制度を検討し、中国の「訴訟差止命令」の司法実務の道筋を最初に確立した。 本件の判決により両当事者は最終的にグローバル和解合意に達し、世界中の多くの国で並行して行われた訴訟に終止符を打ち、優れた法的および社会的効果を達成しました。


六、OPPO“禁诉令”案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OPPO公司)应夏普株式会社要求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谈判过程中,夏普株式会社在域外针对OPPO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OPPO公司认为,夏普株式会社单方面就谈判范围内的专利提起诉讼并要求禁令的行为违反了FRAND义务,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夏普株式会社拥有的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对OPPO公司进行许可的全球费率作出裁判。同时,鉴于夏普株式会社可能以“域外禁令”胁迫其进行谈判,OPPO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夏普株式会社在本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向其他国家、地区就本案所涉专利对OPPO公司提出新的诉讼或司法禁令,如有违反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 万元。在一审法院发出“禁诉令”后7小时(中国深セン判決から7時間後ミュンヘン地裁はAASIを出した),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向OPPO公司下达了“反禁诉令”,要求OPPO公司向中国法院申请撤回禁诉令。一审法院围绕“禁诉令”和“反禁诉令”,进行了法庭调查,固定了夏普株式会社违反行为保全裁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向其释明违反中国法院裁判的严重法律后果。最终,夏普株式会社无条件撤回了本案中的复议申请和向德国法院申请的“反禁诉令”,同时表示将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中国法院的生效裁决。

  【典型意义】本案颁发全球“禁诉令”、成功化解“反禁诉令”,表明了中国司法机关的鲜明态度,为企业公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对中国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跟随者”转变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引导者”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仮訳)【典型的な意義】 本件における世界的な「訴訟差し止め命令」の発令と「訴訟差し止め命令」の成功した解決は、中国の司法の明確な姿勢を示し、企業が国際市場に参加するための強力な司法保証を提供する。 「知的財産権ルールに従う者」を「国際知的財産権ルールのリーダー」に変えることは非常に重要である。

Photo: Unsplash Christian 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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